峨政办通〔2018〕32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7 20:37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7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峨山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一)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包括各类水体环境敏感区域的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外延500米至1000米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限养区域。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规划建设的区域。

五、适用范围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化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文件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分标准如下:

1.畜禽养殖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划分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二)畜禽散养户

  指未达到《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化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文件要求,但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

六、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结合全县实际,具体划定区域为:

1.县城规划区域和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域。

县城规划区区域范围:东至小街石邑水库、天子山温泉度假区,西至锦屏山景区、峨山县化肥厂,北至回龙水库,南至舍朗水库以及城市水源保护区(回龙水库、新村水库和仙人洞水库等)和城市建设、资源管理等需要控制的相关区域。城市规划区面积112.4平方公里。

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域: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域内。

2.县城规划区、乡镇(街道)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江河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内可能影响水质的,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项目禁止建设。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承担饮用水源的水域及径流区,严禁养殖。峨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化念水库、化皮冲水库、老熊箐水库、肥克箐水库、舍郎水库、麻拉娥水库、新村水库、玉河水库、红石岩水源地、绿冲河水源地、练江河新村应急抽水站、回龙水库、乃邑水库、旧寨水库和中厂箐水库、亚尼水库、彝龙水坝、大西水库、尼去本水库、大麻栗树水库、小麻栗树水库和大龙潭水库、镜湖水库。

4.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省、市、县公益林范围内。

高鲁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面积15.471万亩,其中高鲁山片区7.966万亩、玉林泉片区1.1486万亩、山后厂片区6.3564万亩。保护区分布双江街道、甸中镇和岔河乡,位于东经102°14′50″102°26′26″,北纬24°7′35″24°21′7″

5.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峨山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周边500米范围区域。塔甸老龙洞洞穴遗址(市级):遗址面积约150平方米,由遗址外阔5米为遗址保护区,由遗址外阔15米为建筑控制地带,南面遗址控制地带至亚塔路,约40大龙潭乡塔克冲大庙古建筑(市级):古建筑占地面积429平方米,建筑面积475.88平方米,东北侧外扩3.5米,东南侧外扩10米,西南侧外扩1.3米为保护区范围;塔甸瓦哨宗寿星阁(市级):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外扩16米为保护区,东北侧再扩2米,西北侧再扩4米,西南侧再扩4米为限建区,东南侧临路;双江街道办事处大渔塘赤字岩(市级):从石刻东侧、西侧、南侧各外扩20米为保护区,在外扩10米,北侧为易峨高二级公路;甸中镇八字岭大庙古建筑(县级):古建筑占地面积924.44平方米,东接民居区,南侧分别外扩3.0米和1.5米,西侧因有民居,外扩距离2.0米和8.0米不等,北侧外扩2.0米为保护范围;双江街道办事处峨山文庙(县级):古建筑占地面积268.07平方米,建筑面积246.52平方米,东侧、北侧、南侧从建筑外扩10米,南侧从水池外扩10米为保护区范围;化念罗里关帝庙古建筑(县级):古建筑占地面积460平方米,东南侧与民房相连,无法设置限建区。西南侧与公路相接,外扩2.93.3米,西北侧外扩8.0米,东北侧外扩8.0米为保护范围。

6.风景名胜区。峨山县锦屏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东到土官村后,南以海拔1300米等高线为界,西以213国道至峨山县铁厂道路为界,北以总果后山至红石岩村箐沟为界,沿途村庄厂矿均后退50米。经调整后,风景区总面积为66.8平方千米。新范围包括了原范围中锦屏山风景片区及双江风景片区的白云潭。

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峨山县境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主城区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曲江本县境内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堤防管理范围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9.峨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0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11.农村文化教育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500米范围。

12.峨山县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

   1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和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曲江本县境内禁养区外延50米范围内区域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禁养区外延3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县城规划区、乡镇(街道)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及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峨山县境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主城区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峨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农村文化教育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9.峨山县工业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0.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峨山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街道)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户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制度保障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得享受国家的畜禽养殖优惠政策及各种补助。

(二)在限养区,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污染整治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严格执行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县发改、环保、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科学、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扶持,增加农业生态循环保护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建立农业生态循环补偿机制,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农业源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企业治理、群众集资等方式解决投入问题。尽快制定有关投资、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不同经济成分的各类投资主体,从资源化利用方向参与农业源污染治理。四是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加大农业源污染治理科研攻关的投入。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把畜禽养殖户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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