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政办发〔2017〕28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09:45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0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3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新的标准从20177月起实施。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56/·月提高到506/·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904/·年提高到3420/·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50/·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456/·月提高到510/·月。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基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结合精准低保工作,精准认定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合理确定三类对象保障,适当提高农村低保A类对象比例。城市低保也要探索开展精准低保积分制,实行分类施保。县级财政要在一般转移支付中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

(二)发挥部门职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权益。为使保障标准、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职责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让困难群众在各项标准提高后真正得到实惠。

(三)紧密结合实际,合理提高人均补助水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按照新的低保标准,合理测算人均补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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