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2025-05-21 10:47 来源: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建通〔20231)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峨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对在城镇租房居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资金保障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根据县级财力状况安排本级资金专项发放租赁补贴。

三、补贴对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特困供养户、低保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已享受人才住房、购房补贴、单位货币化住房补贴和已承租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列入租赁补贴范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峨山县中心城区有稳定工作和生活,租房居住并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协议)产生租金,或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30㎡(含30㎡),且所在企业或单位未解决住房;

2.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人社局备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须提供1年以上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特困供养户、低保户、残疾人、在档困难职工、中低收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须在峨山县中心城区双江社区、柏锦社区、登云社区、土官社区、石泉社区、大白邑社区、沐勋社区范围内居住1年(含)以上;

3.申请租赁补贴家庭资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户均最高15万元(含)以上,名下无房产(含商品房、小产权房、商铺、厂房等)。家庭资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私有财产

4.申请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不高于峨山县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

5.申请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因违反住房保障规定,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尚在惩戒期限的,或其他已纳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尚在惩戒期限内情形的

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金在15万元(含)以上的;

3.家庭拥有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私有车辆(含大型客/货运车);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已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公(廉)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置房(含货币安置)、公有住房、人才住房、住(购)房补贴等;

5.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自有房屋(人均住房面积大于30㎡)出售(转让)未满1年的、将名下15万元以上车辆出售(转让)未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不动产及车辆以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火灾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出售房产车辆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编制内)退休人员的;

7.申请人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拒服兵役的

8.拒绝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与租赁补贴相关情况的;

9.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

10.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按照人均20平方米,户均60平方米进行保障,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人数为1人的按照20平方米补贴,2人的按照40平方米补贴,3人及以上的按照60平方米补贴。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照申请家庭类别不同分档保障。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特困供养户、低保户、在档困难职工、残疾人家庭补贴标准为4/平方米/月;其他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标准为3/平方米/月。

(三)一个有效申请周期内,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峨山县特困供养户、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人群家庭无补贴领取年限;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年限不超过3年。

六、申请租赁补贴需要提交的资料

1.《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婚姻状况诚信申明保证书等);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5.补贴年度内的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支付发票或支付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非峨山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9.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供县总工会出具的在档困难职工证明;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另行要求提供)。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给予现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当场告知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四)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峨山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八、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家庭主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每年12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九、复核退出机制

(一)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自然度内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审,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不足规定年限的家庭,继续纳入保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领取租赁补贴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申请有效期限的;

2.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户籍在峨山县,实际在外地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就读的在校生除外);

4.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的,从入住公租房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5.不按时提交复审资料或因申请人联系方式变更,审核部门无法联系申请人进行核查家庭情况的;

6.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7.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规定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十、监督管理

(一)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主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保障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立即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相关福利政策。并由住房城乡建设将其纳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在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无法满足应保障人群的前提下,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群,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案。

(二)租赁补贴协议起止时间不得超出本自然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补贴对象需要重新与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峨山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特殊人群是指伤病残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住房救助人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残疾人、全国英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其它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

(四)住房建筑面积按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已办理销售合同备案的,其所购的商品房、二手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房产的(含出售、赠予、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已有住房面积。户籍在双江社区、柏锦社区、登云社区、土官社区、石泉社区、大白邑社区、沐勋社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时,其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该范围外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时,其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五)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峨山县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进行动态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对领取租赁补贴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审,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对象保障资格审核,确保住房租赁补贴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六)上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七)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5521日起施行,2023531日发布的《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峨建联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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