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时间:2017-09-16 14:56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第二十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1、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作业完成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清理或者修复。”

5)《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峨山县城建监察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8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峨山县建设局 发布人:峨山县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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