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处罚
处罚种类:收回廉租住房、停发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峨山县建设局房管所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峨山县建设局 发布人:峨山县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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