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地、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发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招待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
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证书核定范围进行建设的,按照《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峨山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 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