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项:越权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批准文件无效,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越权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峨山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峨山县建设局 发布人:峨山县建设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