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项: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建设临时建筑物和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因保护、建设、管理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出。”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峨山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