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峨山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峨政规〔202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5年12月15日施行,为便于各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执行,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 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2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我县的住房保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送审稿)》共七章,三十一条。内容包含总体原则、房源筹集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县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管理。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统一分配管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同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峨山)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的单位需制定管理运营方案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实施。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配租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三、解决问题
(一)是为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
《实施细则》全面承接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范围、保障对象、政策支持、建设方式、项目认定、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
(二)是细化明确了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的配租管理和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细化了准入、租赁、运营、退出管理,明确了配租条件、租金标准、租赁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租赁管理、房源腾退等。
(三)是为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了工作制度。
《实施细则》为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工作依据,完善了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度。
四、后续工作安排
(一)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政府网站、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及公众解读《实施细则》内容,明确操作要求和法律责任,营造知晓政策、遵守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提升服务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牵头抓好政策的学习运用和指导,确保各项政策顺利落地实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服务质量有提升。
(三)强化部门协作
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审联批机制,共同解决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遇到的用地、规划、资金、监管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统筹,足额安排发展所需资金;发改部门要按照建设主体不同类型,做好项目立项备案;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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