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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峨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4 17:16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峨山县制定并印发《峨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1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执行,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峨山县人口规模扩大,公墓穴位需求持续增大,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是推进绿色殡葬建设的有力举措和重要途径,是建设生态文明自然环境的必然要求。引导村民转变观念,倡导形成厚养薄葬的新风,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农村殡葬管理工作,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峨山县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并印发《峨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其核心目的是为峨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政策目标和核心要点

(一)总体目标

制定程序规范、运营高效、监管有力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通过制定规划与建设程序、明确安葬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公墓的实际运营需求,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增强殡葬改革成效,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核心要点

明确基本属性: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社区)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确立核心原则: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厘清管理职责:山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峨山县发展改革局、峨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峨山县交通运输局、峨山县水利局峨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峨山县财政局、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规划及报批程序

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主体是峨山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报峨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乡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报批程序,规定了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选址的具体要求,确立了以人为本,坚持绿色、生态的理念和标准

(二)确定资金来源及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资金;级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投入资金;村(居)委会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赞助资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益。

(三)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推动各乡镇(街道)、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四)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落实政策性减免政策,确保节地生态安葬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城乡特困人员依法享受减免,同时规范减免审批流程,杜绝违规减免。

四、重要举措

(一)确定安葬范围,确立安葬原则

明确了十二条符合安葬的情况,进入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安葬,安葬要按照顺序号依次安葬,管理单位在安葬后发给丧属墓穴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规范减免范围,保障合法权益

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火化后进入公墓内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小型卧碑葬、壁葬、格位存放等方式安葬)以及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免收维护管理费。

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公墓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

(三)明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工作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收款单实行收支两条线,参照村集体资金管理。收取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用于接待、宴请等支出。资金的收支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峨山县财政局、峨山县民政局、峨山县审计局、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四)明确人员管理机制

管理单位应加强农村公益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墓碑、石狮、香炉等墓穴主要用品统一由管理单位公开采购服务,做到价格惠民、公开、透明。原则每个村(社区)单独建设的公墓配备1名公墓管理人员24个(含四个)村(社区)合并建设的公墓配2名公墓管理人员5个及以上村(社区)合并建设的公墓配备不少于3公墓管理人员各管理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数量,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五)强化部门协同与监督执法

协同机制: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安葬人员来源费用收取及减免信息,确保费用足额入库。

执法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建立公告制度,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涉及范围

(一)适用区域

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

(二)适用主体

管理、监督主体: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草、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旅、民宗等相关部门。

六、后续工作安排

)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缴费网点公告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解读《办法》内容,重点说明安葬范围安葬流程、减免政策等关键信息。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将贯彻落实《办法(试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规划建设

县民政局统筹,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建设目标、布局、标准和时序,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要突出公益属性,不得超标准建设大墓、豪华墓,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规范运营管理

进一步完善公墓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墓位登记、档案管理、收费公示、安全巡查、环境卫生、绿化维护等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运营。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深入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解读公墓的公益属性和管理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同感,引导树立文明、节俭、生态、节地的殡葬新风。

七、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峨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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