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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3 00:00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推动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县域生态环境,峨山县制定并印发《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9月22日起正式施行,原《峨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单位、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执行,现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峨山县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规模扩大,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垃圾处理的资金保障和规范管理需求日益迫切。此前试行的征收管理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与新形势不适应的问题,如征收主体调整衔接不畅、计费方式不够精准、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等。
为破解上述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以及峨山县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其核心目的是衔接税务征收新要求,固化“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规范资金收支管理,为垃圾处理全链条保障提供制度化支撑。

二、政策目标和核心要点

(一)总体目标

建立“征收规范、使用高效、监管有力”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征收标准、优化缴费流程、强化资金监管,足额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末端处置资金需求,推动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二)核心要点

  1. 明确基本属性: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应收尽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模式。

  2. 确立核心原则:严格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覆盖所有生活垃圾产生主体,同时兼顾特殊群体需求设置减免政策。

  3. 厘清管理职责:明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牵头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协同监督的分工体系。

  4. 规范收支闭环:细化征收方式、缴库流程、资金使用范围及代收缴手续费标准,形成“征收-缴库-使用-监管”全闭环管理。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征收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类型缴费主体,建立分类征收机制,解决“拒交、漏交、舞弊”等问题,确保费用应收尽收。同时明确收费标准制定程序,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实行逐步调整、分步实施。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严格限定于垃圾收集、运输、末端处置及代收缴手续费等支出,建立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益。

(三)健全协同管理机制

推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供水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强化费源信息推送、征收信息比对,解决征收过程中的各类争议和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四)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落实政策性减免政策,确保残疾等级二级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依法享受减免,同时规范减免审批流程,杜绝违规减免。

四、重要举措

(一)实行分类精准征收,优化缴费流程

  1. 居民用户:已实现“一表一户”的随水费按月缴纳(抄表周期用水量≥5m³时收取),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缴;未实现“一表一户”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年代收缴。

  2. 住宿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即通过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的换算系数测算费用,随水费按月缴纳,同时实行下限管理(月用水量1-10吨按10吨计收)。

  3. 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等由税务部门按年直接征收;税务系统无法直接征收的经营主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年代收缴。

  4. 特殊情形主体:自备水源、用水量小垃圾量大(如农集贸市场)等特殊主体,具备计量条件的计量征收,不具备的按经营面积计收;高耗水工业企业实行10万元/年收费上限。

(二)规范减免与退费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1. 减免范围: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敬老院,按程序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商业经营产生的垃圾除外),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减免审批。

  2. 异议与退费:缴费人对费用有异议的,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核;出现多缴、误缴或注销停休业等情形的,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库,由国库管理部门办理退付。

(三)明确资金使用与代收缴激励机制

  1.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末端处置及代收缴手续费,管理部门上门收缴的按实收金额5%核定工作经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代收缴手续费:委托代收单位(如自来水公司)按实缴金额5%享受手续费,次年支付上年度费用,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发放。

(四)强化部门协同与监督执法

  1. 协同机制: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推送费源、征收信息,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费用足额入库。

  2. 执法保障:对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社会监督:建立收支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五、涉及范围

(一)适用区域

峨山县全域范围内的县城、集镇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县城周边村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主体

峨山县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但工业废渣、特种垃圾、危险废物产生主体除外。

(三)费用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涵盖垃圾收集、运输及终端处置三方面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避免重复收费。

六、后续工作安排

(一)细化配套标准

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步明确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确保政策落地可操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缴费网点公告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和缴费主体解读《办法》内容,重点说明征收标准、缴费流程、减免政策等关键信息;组织税务、综合行政执法、供水等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执行能力。

(三)强化协同联动

建立部门定期会商机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费源核实、信息共享、争议处理等问题;完善民政、残联等部门与征收单位的信息对接,确保减免政策精准落实到符合条件的群体。

(四)加强监督评估

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调整标准、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定期评估《办法》实施效果,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优化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

七、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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