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3 16:17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县人民政府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951年5月12日峨山彝族自治县成立,1987年3月2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并于1987年5月7日报经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实施。2006年2月18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5月25日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治条例》制定和修订以来,县人民政府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为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潜力和政策优势,紧紧抓住桥头堡建设的发展机遇,增强自治县各级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实施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自治县的历届人民政府以贯彻执行《自治条例》为契机,以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对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把制定《实施办法》作为贯彻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贯彻执行《自治条例》的重大举措。2010年5月,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起草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调研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实施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的领导和县属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草案)》。2011年10月2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广泛征求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借鉴宁洱、镇沅、宁蒗、南涧等民族自治县的有益做法,再次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现在《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七章六十四条,按照《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编章结构,针对涉及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的条文顺序进行编排,最大限度地细化有关内容,便于适用,主要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十条,主要是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维护国家统一、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等原则。明确了《实施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的关系,规定了自治县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不适合自治县实际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明确了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三大战略,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

(二)第二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共有二十个条文,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工业强县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壮大矿冶、铸造、化工、特色食品等优势产业,巩固和发展烤烟、油菜、畜牧等传统产业,强化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的保护,加快交通、水利、电力、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三)第三章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共有九个条文,主要内容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积极申报和争取自治县应当享受的各项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补助,对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时,申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对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上缴分成的,申报上级机关给予全额返还或者提高返还比例的照顾。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财源培育,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保证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及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支出。

(四)第四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共有十二个条文,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并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新闻和广播电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就业和再就业水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统筹协调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学生,在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享受一定照顾,对边远贫困山区、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给予特殊照顾。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五)第五章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共有五个条文,主要内容是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结合自治县的工作需要,申报上级机关给予适当放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照顾。加大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部在自治县各级领导成员中的比例,在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至少安排1名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加快培养各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鼓励自治县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县就业创业,对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照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自主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六)第六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共有五个条文,主要内容是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提倡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各民族团结,切实加强自治县内其他散杂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彝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县内各级行政机关的单位名称牌匾、机关公文标识、机关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和彝文。自治县内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车站、标志性建筑、城市街道、公司厂矿等单位的名称牌匾应当同时使用汉文和彝文或者其他少数民族文字。

每年5月12日自治县成立纪念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举行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的庆祝活动。在每届政府任期内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第七章附则,共有三个条文,主要内容是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依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措施。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3/1312886.html

主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