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现代宜居城市,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峨山县实际,牵头研究制定了《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绿化办法》(以下简称《绿化办法》现将《绿化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绿化办法》的必要性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于2011年9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与之相对应的涉及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环境噪声,二次供水卫生,公共交通等10个方面的配套政策也于2011年年底陆续颁布,于2012年年初实施。其中《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于2011年12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年12月28日颁布,自2012年1月1日施行。《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的出合,对于完善玉溪市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及《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研究制定我县的具体《绿化办法》,对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现代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族自治县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绿化办法》的起草过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及配套的《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等10个配套办法颁布后,县人民政府安排县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工作,要求于2012年上半年内制定我县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常务会议的安排,县法制办公室及时着手开展了相关起草工作,拟定出了《峨山彝族自治县实施<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5月25日,由县住建局作为听证机关,在县政府二楼大会议室举行了《实施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府法制办、县住建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评议,采纳了15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于6月初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实施办法》通过后,县人民政府又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起草10个配套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绿化办法》起草工作。据此,以《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及《实施办法》为基础,保持《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的篇章结构,结合我县城市绿化管理的实际,形成初稿后征求规划、绿化、公园、城建监察等业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上述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绿化办法》。
三、《绿化办法》的主要内容
《绿化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是明确了《绿化办法》的指导思想、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林业、水利、环保、国土、交通等其他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録化工作。
(二)第二章规划建设,共有九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均衡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逐步使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生产绿地面积等指标达到或不低于相应标准。规定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定城市録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提交绿化方案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相应规划指标。规范了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及嵌草砖场地绿地面积计算标准。规定了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第三章保护管理,共有九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改变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不得擅自占用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规范了城市供电供排水、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架设、铺设、维修管线建设行为。明确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责任义务及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引入苗木、花卉、种和其它绿化繁殖物种等方面应尽的职责。
(四)第四章同城异地绿化,共有四条,主要内容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应録地率指标完成绿化建设。规定了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各种情形及实施程序、建设实施主体等内容。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有八条,主要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玉溪市城市化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明确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共有两条,主要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绿地率”、“古树”、异地绿化面积、异地补绿代建费等专业术语作出解释。明确《绿化办法》施行时间。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3/1312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