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峨山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近年来,峨山县坚持“工业强县”战略,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业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实现了由污染监测、污染防治和排污收费等环节构成的全方位管理,辖区内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趋于好转。相比之下,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中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日趋严重。据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峨山县城的空气质量一中年有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可吸入颗粒超标,说明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已经相当突出。究其原因,与工业弃渣及县城周边的配料场、选矿厂的扬尘污染有极大的关系。企业自行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部分企业没有处置能力或处置能力不强,处置场所存在较大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明显。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设置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企业产生但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势在必行。
(二)《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整治工业固体废物乱堆乱丢和整治双小片区、东郊片区及县城周边公路沿线有堆料(渣)场、矿产品加工、石料加工等企业,使县城空气质量及周边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已成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工业固体废的处置进行全面、规范、严格的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工业固体废物达到最大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已成为全县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
二、关于《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照和汲取了外地的成功经验。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有些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办法》起草的简要过程
2009年初,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办法》。其间,组织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县展和革员会、县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对全县现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图片。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县内24户规模以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7次讨论和修改,并于2009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四、关于《办法》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等。其中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当前的处置条件,暂不将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子废物、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置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关于第二章《监督管理》
本章主要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关于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本章是《办法》的核心部分。
本章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第十一条规定的关于设立设立峨山县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问题。设立峨山县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是为了集中、分类处置企业产生但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实行特许经营、定价计量收费,按照政府特许经营(BOT)的方式运营。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批准实施,确保处置费用维持在较合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中关于峨山县城及小街镇近山面山区域范围内不予设置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考虑:
第一,设立集中处置中心可以避免企业自建处置场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减轻了企业自设处置场沉重的建设费用;
第三,分散设立处置场对县城环境仍然会造成不同的污染。
同时,《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过程中令行禁止的行为。
(四)关于第四章《附则》
本章主要说明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奖惩,主要是为了便于执法,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群众监督。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3/1312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