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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3 16:07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一、制定本《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很有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二是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三是根据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安委会的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为加大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力度,对生产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县人民政府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生产安全给予了高度重视,于2007年2月成立了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会议精神以及相关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2007年3月,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初稿,并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对照修改后,提交县人民政府。2007年5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对《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进行了修改。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11月24日第二次召开了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还邀请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协民宗法治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企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再次对《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进行讨论,根据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爱军签发,形成了《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

三、主要措施

一是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设立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三是设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办公室,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具体工作。

四、本办法主要条款说明

(一)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对构成发生3人以上死亡,群死群伤。

(二)对象是指非煤矿山、煤矿、危化品生产企业、冶炼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三)本办法按可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程度分为四类: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3/1312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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