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峨山县人民防空建设回顾
峨山地处国道213线的重要交通要道,是滇中的重要战略要地,县域内地下军事设施集中,一直作为部队驻防的地区。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成立以来就被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一直都是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70年代期间,针对当时峨山县城人民防空和自然灾害的预警需要,在县城首次安装了防空警报器。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形式的需要,我县的人防设施进一步得到加强,2003年成立了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在县城更新安装了3台防空警报器,使县城的人民防空和自然灾害的预警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5月26日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因此,加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是新时期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责任。我县由于城市建设规模小,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一直没有开展,随着当前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通过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利于开发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依法在我县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开展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符合法律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峨山县人民防空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草案基本内容
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2002〕635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五个方面对我县实施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了规定:
1. 强调了人防建设的重要性。
2. 根据“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将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规定了在我县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
3. 对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需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作了规定。
4. 根据我县作为省级防空重点城市的实际,按照省级防空重点城市的建设要求,对缴纳易地建设费标准、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和减免标准作了规定。
5. 为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得到正确实施,明确了计划、城建、规划、人民防空以及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职责,同时对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作了规定。
该草案经政府办公室作了审核修正,并经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0/1312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