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3 18:10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一、制定《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犬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关系紧密,人民群众普遍有养犬的习俗,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把犬类作为宠物饲养的情况普遍存在,养犬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1)犬类携带的狂犬病毒引发的人患狂犬病事件时有发生。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人通常因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犬咬伤、抓伤而感染发病,其死亡率达100%。因病犬伤人并致人发病死亡。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2)犬类伤人、扰民时有发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3)随意溜犬、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处排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峨山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对犬类的综合管理。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到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市场交易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组织协调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办法》明确了养犬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二)规定了养犬的免疫、登记和日常管理制度

1. 规定了在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养犬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2. 规定了在城市建成区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3. 明确了在城市建成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4. 明确了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5. 明确了狂犬病疫情预防机制;

6. 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3/1313015.html

主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