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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峨山县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09:49 来源:峨山县财政局 打印

2021年12月5日,《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峨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工作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基层〔2020〕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县与乡的财力分配关系,紧紧围绕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县与乡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县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提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峨山县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该方案的执行,将改变现有“乡财县管”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乡两级财政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实际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从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二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是科学合理与简单易行相统一。

(二)主要内容

明确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定额补助(或上解)”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以各乡镇2018-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扣除一次性收入因素及划分为县级企业产生的税收后的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以2021年年初预算支出标准核定各乡镇“三保”支出基数,其他支出按照2018-2020年上级转移支付执行情况平均数核定。

二是明确县级收入、乡镇级收入、县与乡镇共享收入的划分。县级收入包含:①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实现的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②全县范围内实现的建筑业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③全县范围内国有资产处置收入。④中央、省、市驻峨机关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企业)实现的税费收入。⑤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划分为县级企业实现的税收。⑥县国资委和县直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含子公司)实现的税收及其投资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⑦全县金融保险企业实现的税收。乡镇级收入包含:①乡镇行政辖区内实现的除县级收入外的税收收入、由乡镇单位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②划分为乡镇级企业实现的税收。③产权属乡镇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④乡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除划分为县级税种外)。县与乡镇共享收入包含:①在乡镇区域内实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收益按《峨山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分配。②烟叶税收入分享划分为5档,县与乡分享比例分别为:1档9:1(小街街道)、2档7:3(塔甸镇、富良棚乡)、3档5:5(甸中镇、大龙潭乡)、4档2:8(化念镇、双江街道)、5档0:10(岔河乡)。③在乡镇区域内矿产资源出让的,矿产资源收益金按照中央、省、市、县的40%、30%、6%、24%分配后,县级收入按照县和乡镇9:1的收益分成。④在乡镇区域内因生态修复、矿山治理、重大工程剩余砂石料、河库采砂石等拍卖所得,县级收入按照县和乡镇9:1的收益分成。

三是明确县级和乡镇级支出责任划分。县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省口径“三保”支出,包含: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省口径范围内村组保障支出、村组干部保险支出、部门运转经费(以财力补助形式下拨)、省政府确定的40项基本民生支出等;乡镇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口径“三保”支出,包含:行政事业人员2017年起实施的绩效奖励政策支出、省口径范围外村组保障支出、临聘人员支出以及其他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支出。

四是明确建立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县财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共同财权事权转移支付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直接下达到乡镇。县财政将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国土面积、人口等因素,差额补助乡镇财政或差额上解,加大对困难乡镇倾斜力度。

五是明确乡镇综合财力的使用范围。①弥补地方“三保”缺口,特别是运转经费缺口;②化解乡镇历史欠账、债务;③发放综合效能考评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④乡镇支出责任范围内的地方自主统筹支出;⑤产业发展、培植财源方面的支出;⑥乡镇服务“乡村振兴”等其他支出。

六是明确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事项。体制定额补助本着统筹兼顾、加大对困难乡镇倾斜的原则,结合各乡镇标准财政收支基数,统筹考虑财政补助,科学、合理确定各乡镇体制补助。上解结算按年度科学测算乡镇收入体量和支出需求,合理确定各乡镇上解比例,通过上解实现乡镇收入与地方发展相匹配。计算公式:县级核定地方支出责任数-地方收入+县级核定地方支出责任数*4%。计算得正值,则为县级对乡镇级补助收入;计算得负值,则为乡镇级上解县级支出。

七是明确紧急救助措施。当乡镇级“三保”保障出风险时,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先采取措施,落实本级“三保”保障责任。若乡镇人民政府尽最大努力履行应急处置责任后,仍难以落实“三保”责任,无法缓解乡镇级财政运行风险,则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县级及时落实紧急救助政策。申请救助资金自救助结束后第二年起,县级下达正常转移支付补助时,分别按40%、60%的比例分两年全额扣回。

(三)激励措施。一是实行乡镇超收收入奖补机制。各乡镇预算年度内超过核定基数部分的收入全额奖励乡镇,补充乡镇综合财力。二是创新乡镇综合考评奖金发放机制。在各乡镇“三保”保障到位、债务化解不存在风险的前提下,若可用财力可满足发放条件,以乡镇年度综合效能考评等次为依据,允许乡镇超过县级保障标准,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发放综合效能考评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是建立乡镇财政服务能力长效考核机制。制定县对乡镇财政所公共服务能力考评办法,定期对乡镇财政所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考核成绩排名第一的乡镇给予10万元的业务工作经费奖励。四是落实税收增收留用及奖补措施。对留归地方税收收入超收分成部分按“核定基数、增收奖励”的原则进行奖补,对乡镇的税收增收留用及奖补资金县级将及时全额落实到位。五是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奖补机制。乡镇级的企业经过乡镇培育升为“四上企业”的,税收收入作为奖补资金全额划归乡镇,奖补期为三年,三年后重新核定基数。

(四)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一是明确强化乡镇预算管理;二是明确严格财政预算执行;三是明确完善财政管理体系;四是明确加强债务风险防控;五是明确规范财政年终决算。

(五)其他事项。一是明确原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二是明确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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