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峨政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县顺利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街道和村(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赋予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做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街道和村(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具体是:
(一)总则。明确《办法》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21号)、《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峨政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明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目标:一是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二是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明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原则,三是确保稳定原则。
(三)管理服务和职责。一是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县委、县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各乡镇(街道)应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二是明确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直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档案馆等)、县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部门职责;三是明确具体服务管理中涉及的住院护理费、遗属补助金、慰问金等补助标准;四是明确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和报销、退休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待遇申领的流程。
(四)经费保障和使用。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的原则是“统筹兼顾、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其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开支自觉接受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常态化移交和服务。常态化移交主体为经营状况正常的各级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不作为移交主体。已与我县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参加统一移交的企业,可直接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不再签订移交协议;未与我县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参加统一移交的企业,需与县政府签订整体协议、与相关部门签订各分项协议后再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纳入常态化移交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县国资委不定期更新。常态化接收移交流程为人员-党组织关系-人事档案。首先人员,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的企业,在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整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县退管中心备案,退休人员持相关表格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道,乡镇(街道)、村(社区)接收退休人员后,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要求,核实并完善人员信息,建立台账;其次党组织关系,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的企业,在退休党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移交企业填写相关交乡镇(街道)党建办审核,党建办根据党内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规定,办理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最后人事档案,纳入常态化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档随人走”的管理方式,人事档案由管理部门或企业按要求进行数字化处理后移交县档案馆,每年移交一次,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未在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企业派专人将密封好的档案送至县档案馆;已故退休人员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由管理单位规范整理并完成数字化处理后移交县档案馆,5年移交一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县档案馆后每年新增的档案材料,由负责退休人员管理的乡镇(街道)进行收集、审核,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统一移交县档案馆进行补充整理,乡镇(街道)应配合档案馆做好补充整理工作;县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服务规范化、信息化。
(六)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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