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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再注册及注销注册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在村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经组织培训考试不合格,又不参加再次培训或再次培训考试仍不合格的。
二、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首次注册的准予批准条件:
1.取得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
2.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
3.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技能考核,经技能考核合格的。
4.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健康条件。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对象:
(1)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2)在农村地区的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在农村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工作的。
(二)依申请到期再注册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批准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拟聘用在村卫生室继续从业的乡村医生。
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行医规范、完成年度培训、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3.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健康条件。
4.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但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满2年的;或乡村医生被解聘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拟重新聘用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执业再注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在农村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工作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条件同新办(首次);
(四)依申请或依职权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申请材料
新办(首次)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到期再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执业的村医疗机构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依法注销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1新办(首次)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3)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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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许可证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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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聘用证明要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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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
5 | 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合格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
6 |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
7 | 体检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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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到期再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3)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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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许可证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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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聘用证明要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
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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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合格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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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
7 | 体检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要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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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考核合格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行医规范、完成年度培训、职业道德考核合格要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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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培训考核合格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满2年的;或乡村医生被解聘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拟重新聘用的人员再执业注册,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要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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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执业的村医疗机构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3)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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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许可证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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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聘用证明要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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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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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合格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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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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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体检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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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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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依法注销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销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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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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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销原因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说明注销原因,如: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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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证件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再注册及注销注册申请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b)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峨山县政务网站公开。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
接收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双江社区练江北路33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新办(首次)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峨山县卫生计生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审批负责人。属不予受理情况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予注册的情形情况等进行审查。
4.决定
经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审批负责人复审
a)经复审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审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或发出乡村医生执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并在村医疗机构所在村委会公开信息。
(二)到期再注册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再注册及注销注册申请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b)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峨山县政务网站公开。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
接收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双江社区练江北路33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到期再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峨山县卫生计生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审批负责人。属不予受理情况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予注册的情形情况等进行审查。
4.决定
经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审批负责人复审
a)经复审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审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或发出乡村医生执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并在村医疗机构所在村委会公开信息。
(三)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再注册及注销注册申请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b)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峨山县政务网站公开。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
接收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双江社区练江北路33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执业的村医疗机构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峨山县卫生计生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审批负责人。属不予受理情况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峨山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予注册的情形情况等进行审查。
4.决定
经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审批负责人复审
a)经复审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审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或发出乡村医生执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并在村医疗机构所在村委会公开信息。
(四)依申请或职权注销
1.审批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办练江北路33号一楼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电话:0877-4016265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办练江北路33号一楼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计量处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峨山县双江街道办练江北路33号一楼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管理股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7-4016265;科查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中共峨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南路43号(峨山县电信大楼)
电话投诉:0877-4011456
网上投诉:无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峨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通讯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南路43号(峨山县电信大楼);邮政编码:653200。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卫生计生委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http://zwfw.yn.gov.cn/yxes/home—“政务大厅”—“峨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在线办理”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流程图及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