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问1:未成年人哪些具体权益不受侵犯?
答:《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问2: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谁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答:所有人都有。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问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教育和指导;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尊重生命、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问4:对于学生欺凌,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答:《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开展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出现以下欺凌行为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建立遭受欺凌未成年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对遭受欺凌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辅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就近转入其他同类型的学校。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问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发生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或者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问6: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入住宾馆、酒店吗?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未成年人进入宾馆、酒店、旅馆、租赁式公寓、民宿、客栈、洗浴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如实登记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二)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询问、核实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7:哪些场所对未成年人进入有限制?
答: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问8:未成年人可以纹身吗?
答:不可以。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纹身。
问9:未成年人可以追星吗?
答:可以,但有限制。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导、利用、强迫未成年人拍摄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和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片和视频。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上述内容的,应当及时删除并依法对相关账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偶像团组和接送偶像、捐钱捐物支持偶像等线下应援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诱未成年人向网络主播打赏;网络主播不得接受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打赏。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
问10: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吗?
答:可以,但要依法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采访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从业人员进行采访,不得直接采访受害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问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应该如何保障?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
(一)对孤儿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四)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采取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其他应当实施分类保障的困境未成年人。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慈善援助、卫生防疫服务等政策。
特困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参保缴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健全完善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保障机制。
问1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干预、法庭教育、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延伸帮教等工作,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涉罪未成年人可以指定羁押场所集中羁押,或者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或者监室集中羁押。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就医治疗、心理康复、社会救助、转学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对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应当指派女性律师承办。
因案件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