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邓志刚解读《玉溪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6 10:13 来源: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打印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邓志刚对《玉溪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玉溪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一直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目前已认定5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2人,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为更好地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玉溪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编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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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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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组织起草、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本《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相一致。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如: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引用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关于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所以我们规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二)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为一个热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们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认真研究,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如:关于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申请人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关于不得申报的情形,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明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的职责,规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区文化和旅游局管理为主,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宏观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传承人个人、项目保护单位、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直单位都明确了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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