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文旅函15号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峨山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05 17:15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柏会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县非遗传承人保护经费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我局的下属单位峨山县文化馆、峨山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于20171月已经制定了《峨山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管理办法》、《峨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保护管理办法》、《峨山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管理办法》,并组织各街道、乡镇文化站长、县内各级传承人、传承点负责人学习及具体实施;

二、我局将积极建议县人民政府,将县级传承人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我县县级传承人无传承经费的问题,让传承人自主、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最后,感谢您对文化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

 

  

                         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824

 

(联系人及电话:普学秉  0877401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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