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13 08:20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尊敬的纳税人:

为提高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服务收费透明度,现将云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使用及领用流程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详见附件一)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100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100元。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每户每年每套280元;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在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税控盘零售价格、报税盘零售价格及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不得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定价。(目前我省服务单位提供的金税盘、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16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60元;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每户每年每套280元;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云南省税控系统服务单位

云南省省级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云南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两户省级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公司的形式建立下级服务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以及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办理领用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后,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详见附件二),纳税人在知悉《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内容后,自愿选择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及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并向对应的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提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申领要求。

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在接收到纳税人申领要求后,与纳税人签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计算机

(一)CPU主频:800MHz及以上

(二)内存: 256M及以上

(三)硬盘:40G及以上

(四)光驱:CD-ROM或DVD驱动器

(五)操作系统:WIN2000及以上

(六)需要2个及以上可用的USB接口

打印机

(一)80列行宽及以上

(二)复写能力为1+3及以上

五、投诉举报电话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销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收取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费等情况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71-12366。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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