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证明—13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发布时间:2019-08-16 09:06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事项描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2份

2

——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

1份

查验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以取消报送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需提供

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1份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复印件

1份

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需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1.png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车主)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车主)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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