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抵)税办理—104 车船税退抵税
发布时间:2019-06-24 09:01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事项描述】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抵)税申请表》

4

2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3

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需提供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1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复印件

1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复印件

1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1

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还应报送

“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1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1.png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的“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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