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 |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 1份 |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
【办理渠道】
1.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 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http://xl1.yngs.gov.cn),办理路径:【登录】—【申报纳税】—【常规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3. 云南税务网上税务局(客户端),下载途径: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粘贴云南税务网站主站地址(http://www.oldltax.yn.gov.cn)点击省局主站→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云南省网上税务局1.0 】
办理路径:【登录】—【办税中心】—【涉税事项受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下一步】—【提交】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省内通办不受理异常申报(申报比对异常)及逾期申报。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4.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缴费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6.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纳税】模块,查询已提交申报事项受理进度,申报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报信息。
7.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8.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