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0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18-11-16 10:12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1

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1

原件查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http://xl1.yngs.gov.cn,办理路径:【登录】【税务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在线办理】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终端(手机APP渠道:苹果iOS平台,在苹果手机AppStore中搜索“云南税务”,点击获取并安装即可使用;安卓Android平台,在360、百度等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云南税务”,下载安装即可使用。微信公众号渠道:在微信APP中打开【通信录】-【公众号】,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找到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关注】即可使用。)

办理路径:【办税】—【网上审批】—【涉税备案】—【其他】。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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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6.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8.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请信息。

9.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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