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进用水权交易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18 15:55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贯彻《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 革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 2024 年政府工 作报告要求和全国、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规范全省用 水权交易行为,依据《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 ,围绕省 3815”战略发展    目标,立足云南实际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用水权初始分    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建立完善用    水权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 年全省用水权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用水权交易机制基 本建立,每个州(市)完成 2 单以上用水权交易 ,重点在大中型 灌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重大引调水工程区域内的用水大户中开展交易。到 2025 年, 具有云南特点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重点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  机制基本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 全省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到 2035 年, 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 、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  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三、重点区域

(一)大中型灌区

重点在已建成的 14 个大型灌区和 5 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内, 农业种植面积超过 50 亩的灌溉用水大户间开展。

(二)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引调水工程受水区

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牛栏江 滇池补水工程等引调水工程 受水区内, 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地表水年许可水量超过 50 万立 方米、地下水许可水量超过 5 万立方米)应当在中国水权交易系 统完成注册,除合理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外,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应当优先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初始水权分配

1. 完善区域水权分配。在完成跨州(市)重点江河流域水量 分配的基础上, 2025 年前完成跨县(市、区) 重要江河水量分 配工作,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到县、分区管理、空间均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权分配体系。

2. 落实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云南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 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即为全省 129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

3. 明确引调水工程受水区用水权利边界。栏江 滇池补水 工程、滇中引水工程、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引调水工程等已建和在 建调水工程,依据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二)明晰用水权

1.明晰取用水户水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取水许 可审批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 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权利 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分配取水权。

2. 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

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大中型灌区管  理单位,应按照灌区农业灌溉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农业用水定额、 种植结构等因素,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确定灌区用水主体用水   。用水权属凭证应载明用水权人 、水量 、期限、种植作物 、灌  溉面积等,具体形式因地制宜确定。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要将用水权分配到具体用水主体。

3. 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水权

各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供水管网 用水户产品 、产量 、建设规模、用水定额以及行业节水水平、区 域水资源条件等在公共供水企业的许可水量范围内综合确定公 共供水管网用水户的可用水量,以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三)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用水权交易形式、交易期限、交易水量、交易价格等参照《用  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其中, 申请交易的地表水量  超过 50 万立方米每年、地下水量超过 5 万立方米每年或因水权  交易对第三方潜在影响较大时,水权交易受让方需组织编制水权  交易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告应包括:水权交易必要性 、受让方取  用水及合理性分析、转让方可交易水量与可行性分析、水权交易  期限和价格、水权交易效益和影响分析等内容。其他交易量较小、影响轻微的水权交易论证可适当简化。

(四)创新用水权交易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把用水  权交易作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增值的路径,通过不同形式的  用水权交易,全面反映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价值;鼓励生态保护  补偿供给地和受益地把用水权交易作为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 进行生态补偿的手段;鼓励持有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向有需求的取用水户转让取水权,尚未明

确取水权的非常规水资源,可由政府优先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五、用水权交易步骤

用水权交易主体应当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立实名交易账 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按照以下步骤开展用水权交易和

结算:

(一)交易申请

1. 区域水权交易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单位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注册并提交申请,列明交易水量、 期限 、水源类型、价格等,提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  管控指标 、引调水工程受水区可用水量等相关批复文件,交易双方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 取用水户水权交易申请。取用水户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 注册并提交申请 ,列明交易水量、期限 、水源类型 、价格等 ,转 让方提供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同意交易的相关批复文件  。其中,批复文件由取水审批机关对交易水量、交易期限、节 水措施、计量监测设施、工程设施、交易用途、第三方影响及补偿措施等进行审核后作出。

3.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申请。灌溉用水户通过全国水权交易  系统注册并提交申请,列明交易水量、期限、水源类型、价格等,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权属凭证或用水指标等。

(二)交易审核

重点审核交易主体 、水量、期限 、水源类型、价格等要素是否齐备、交易主体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以及判断交易是否 具备交割条件,是否符合水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第三方产生负面影响。审核通过后,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

(三)缴纳保证金

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后,受让方应按照水权交易平台规定 以现金形式或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 保方式缴纳保证金,通过单向竞价的按照挂牌价款的一定比例缴 纳,通过协议转让的按照交易价款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缴纳 一般不超过挂牌价款或协议价款的 10%

(四)交易匹配

选择协议转让的 ,由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全国 水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选择单向竞价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通 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买入申报,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 转让方在交易时段内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 背对背 ”多次报价 或多轮公开竞价等,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

(五)交易签约

交易双方在水权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协议,交易协议明确交易 标的 、水量 、期限 、价格 、资金结算 、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六)交易结算

交易相关方根据法律法规、交易结果、水权交易平台有关规定对保证金 、交易价款、服务费等有关款项进行结算 。其中 ,交 易服务费为交易成交价总额的 1%,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原则上

不缴纳交易服务费。

(七)交易鉴证

水权交易平台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有关款项结算后出具交 易鉴证。交易双方可通过水权交易系统下载使用,作为办理水权权属变更的佐证。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 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水权变更或备案手续。

六、时间步骤

(一)2024 2025 

完成跨县(市 、区)重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用水权交易重 点区域内种植大户和非农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在全国水权交易系 统完成注册; 2024 年完成元谋、宾川 2 个水利部农业用水权改 革试点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 2025 年完 5 万亩以上大中 型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探索实施其他类型灌区灌溉用水户 水权分配。 2024 2025 年每个州(市) 须每年在全国水权交易

系统完成 2 单以上用水权交易。

(二) 2026 2030 

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重点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基本完善,用水权交易常态化,交易监管全面加强,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制度。

(三) 2031 2035 

用水权交易市场稳步、快速发展,水资源资产价值在市场化 交易中不断显现,节水活力进一步激发,用水权有偿取得制度不 断健全,水资源作为用水户重要资产参与到质押 、融资 、信贷等过程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州(市)要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 度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 实践,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  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 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健全完善用水权改革的法规制度体系。

(二)建立激励机制

省水利厅加强跟踪指导, 把用水权交易情况纳入省对各州 (市)水资源管理考核。对积极探索多元化水权交易并取得成效 的地方,省水利厅在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资源节约与管理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激励。

(三)加大学习宣传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用水权交易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交易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用水权交易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取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

1. 强化取用水计量监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 建设,进一步压实取用水户取水计量主体责任,加强取水计量设 施配备、安装 、使用管理 ,实现非农取水口 、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2. 加强用水权交易过程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 对交易审批流程进行监管。二是对交易价格规范性、合理性等  进行监管。 三是对交易价款收付等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监。 四是对用水权交易影响、实施效果 、用水权属变更 、按约定取用水及交割情况等进行监管。

3. 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管

建立水利与法院、检察院、公安 、司法等 5 部门联合执法机 制,提升水资源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和处置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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