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玉溪市工伤预防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23 09:02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要求,工伤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分为八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和《玉溪市调整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工作方案》(玉人社发〔202044号)规定,自20205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八类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38%,二类行业0.63%,三类行业1.0%,四类行业1.25%,五类行业1.5%,六类行业1.75%,七类行业2.13%,八类行业2.5%

 

浮动费率档次:一至八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其基准费率不下浮,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两档,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浮动费率标准:一是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00%-120%(含100%,不含120%)的,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120%(含120%)的,上浮二档。费率浮动最高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二是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50%-80%(含50%,不含80%)的,下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低于50%(不含50%)的,下浮二档。费率浮动最低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哪些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铁路、水运、能源、机场及其附属工程等建设的所有施工总承包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设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且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应按单位方式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方式

 

建设企业按工程造价计提的工伤保险费标准为:

 

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

 

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报人社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五)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六)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七)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八、不认定工伤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国家公布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标准,因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救治和必要的康复治疗期满后,或者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

 

(十)工伤预防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十一、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因工作关系遭遇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在计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十二、发生工伤如何就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十三、转诊转院治疗的审批

 

工伤职工转往玉溪市辖区以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伤情严重的可先电话报告,之后再办理相关审核批准手续;未经程序审核批准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十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十六、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十七、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八、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九、云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执行时间和内容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共济保障能力,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从2020年101日起执行,全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最终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二十、为什么要出台云南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为缓解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抓好贯彻落实,经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出台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0〕11号),明确了“减、免、缓、延”的政策措施。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明确了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二十一、云南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内容有哪些

 

“免”、“减”:按企业不同类型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

 

 

 

“缓”: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至2020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进行补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社会保险局

 

 


主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