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茶春垚申请确认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裁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峨劳人仲案字〔2025〕2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如果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峨山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