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气象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文为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
(一)此件公开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此件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此件删减后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此件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公文公开属性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人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五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