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法规文件。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
2020年7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召开专题会议,对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7月7日,王显刚副省长、陈舜副省长批示要求迅速制定操作性文件下发。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班梳理研究了国家、省级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背景资料,学习了其他有关省的主要做法,组织对易门县、姚安县、景谷县、牟定县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总结这几个县的做法经验,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断档。从4个县调研情况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能够实现平稳起步,最有效的路径就是整合各有关部门力量,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2020年7月30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也就是说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二、相关要求
(一)要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压实县乡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该项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各级要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市级11月25日安排)
(二)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一是乡(镇)成立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自然资源、住建等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二是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责任。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我县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三是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四是严格落实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按我县下发的《》执行。五是明确对符合本地分户建房条件规定的户籍办理。六是明确《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规定申报程序、办事流程、业务操作。
(三)建立县级联管工作机制。一是开展联合执法。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各地实际,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途径。二是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三是强化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对于日常监管,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指导建立完善村规民约,运用自治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和违法源头管控。由县、乡(镇)及各相关部门与村组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四)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五)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具体包括: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