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信息、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所有拟公开的公文,正式发文时均需在文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第五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