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农业局关于公布《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听证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6 11:35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峨山县农业局关于公布《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听证报告》已经峨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峨山县农业局联系。

 

峨山县农业局关于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听证报告

 

 

 

峨山彝族自治人民政府农业局

20171115

 

 

 

峨山县农业局关于

《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项

《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2017101714301700

(二)听证会举行地点:峨山县农业局三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1主持人

 普卫华  峨山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2. 决策发言人 

普朝洪  峨山县农业局副局长、畜牧兽医局局长

3. 听证监察人:

方跃成 峨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春林 峨山县第五纪工委书记、第五监察局局长

4. 记录人:

余天荣  峨山县农业局法规股股长      

   峨山县农业局畜牧兽医股股长  

5. 听证代表:

施洪文  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方文学  县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主任

李绍兰  县司法局副局长

晋远航  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站助理工程师

晋洪华  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

李江浩  县环保局副局长

常宏伟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李宏嵩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永德  双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普建东  小街街道畜牧兽医站站长

沐家兴  岔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柏为才  能源站站长

柏秀洪  县畜禽改良站站长

张为贤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双江街道玉林村养殖户

林学英  县双江街道玉林村养殖户

王顺林  县双江街道莲花村养殖户

   县双江街道石泉村养殖户

赵长英  县双江街道土官村养殖户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参会代表听取决策发言人对《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一致认为:制定出台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要求,对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同意实施,同时针对该方案听证代表提出意见建议,通过认真梳理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1.应在方案中明确:方案出台实施后,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县政府如何给予养殖户补助和补偿政策。

2.畜禽养殖禁养区应补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我县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23.85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比例为11.57%

3.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议加入绿冲河水源地和红石岩水源地,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禁养区。

4.建议将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区域从限养区划为禁养区。

5.建议将曲江本县境内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堤防管理范围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入禁养区;曲江本县境内禁养区外延50米范围内区域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禁养区外延3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限养区。

6建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应充分考虑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出台的实施方案既要有科学性、可行性,又要有可操作性

7.方案正式出台后,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应做到家喻户晓。

8建议在方案中规定:适养区内建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粪处理设施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9方案第三条划分依据所列法律、法规、条例应分类别、分层次排列,建议排列顺序作适当调整

10.建议方案应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11建议方案前言部分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模范围中提出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及监管建议删除原则上三个字。

13.方案中禁养区、限养区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尽量不要遗漏。

14.方案在文字表述上有误,建议再进行仔细校对。

15.建议在禁养区划定上应更加具体一些。

16.方案第四条第三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总量控制要求”应调整到第八项“工作要求”处。

17.建议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模范围”划定应结合相关划定标准进行重新划定。

18.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后,现有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问题应妥善解决,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好产业发展与粪污治理、环境保护的问题。

19.规模范围划定不准确,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重新划定。

20.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将棚租水库、赵觅水库列入。

21.建议规模范围划定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重新划定。

22.第六条区域划分第三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最后应加上“或其他承担饮用水源的水域或水体”。

23.建议尽可能细化禁养区、适养区并明确适养区范围。明确限养区、适养区如何解决环保问题。

24.建议在国家公益林、省市县公益林范围内不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建议与林业部门对接。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感谢各位听证代表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听证会结束后,我局综合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相关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议,对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听证修改稿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五、听证会评议和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本次参加《峨山县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养殖事项有关的公民,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应到会19人,实到会19人。参会听证代表踊跃发言,通过认真梳理,此次听证会共征求到意见建议24条。这些征求到意见和建议大多数都比较中肯,比较客观实际反映了《方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玉政办发〔200968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2017111日,县农业局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县第五纪工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县畜牧兽医楼会议室召开《峨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草案)》听证评议

通过评议会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和认真评议,一致同意以下评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1.采纳“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应补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的建议,在《实施方案(草案)》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内容中增加第8条:“峨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2.采纳“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入绿冲河水源地和红石岩水源地”的建议。在《实施方案(草案)》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3条中增加“红石岩水源地、绿冲河水源地”,

 3.采纳“关于将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区域从限养区划为禁养区”的。《实施方案(草案)》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2条修改为:“县城规划区、乡镇(街道)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及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采纳“将曲江本县境内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堤防管理范围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入禁养区”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7条修改为“曲江本县境内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堤防管理范围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采纳“曲江本县境内禁养区外延50米范围内区域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禁养区外延3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限养区”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限养区划定第5条修改为:“曲江本县境内禁养区外延50米范围内区域及一级支流(练江)两侧禁养区外延30米范围内的区域”。

6.采纳“方案正式出台后,加大宣传力度,应做到家喻户晓”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出台后,各级各部门将通过电视、公告栏等方式加强宣传,并且在执行以前留出缓冲期。

7.采纳“在适养区内建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粪处理设施设备方可投入使用”的建议。在《实施方案(草案)》适养区区域划分中增加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内容。

8.采纳“方案第三条划分依据所列法律、法规、条例应分类别、分层次排列,排列顺序作适当调整”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划分依据排列顺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9.采纳“方案应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第七条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10.采纳方案前言部分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议。《实施方案(草案)》前言部分已作相应的修改。

11.采纳建议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模范围中提出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及监管,应删除原则上三个字。《实施方案(草案)》第五条第二项已作相应的修改。

12.采纳“在禁养区划定上应更加具体一些,禁养区、限养区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尽量不要遗漏,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应充分考虑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出台的实施方案既要有科学性、可行性,又要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13.采纳“方案在文字表述上有误,应进行仔细校对”的建议。安排专人进行了认真的校对。

14.采纳建议方案第四项第三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总量控制要求”应调整到第八项“工作要求”处。已在《实施方案(草案)》中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5.采纳“规模范围划定不准确,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重新划定” 的建议。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调查标准,《实施方案(草案)》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范围划分标准修改为:

                                       (单位:头、只、匹)

 

(出栏)

奶牛

(存栏)

肉牛

(出栏)

蛋鸡

(存栏)

肉鸡

(出栏)

畜禽养殖场(小区)

≥500

≥100

≥100

≥10000

≥50000

养殖专业户

50≤户<500

50≤户<100

10≤户<100

500≤户<10000

50≤户<50000

(马匹养殖数量参照肉牛折算,羊养殖数量参照猪折算,肉鸭、鹅、兔养殖数量参照肉鸡折算,蛋鸭养殖数量参照蛋鸡折算)

16.采纳建议第六条区域划分第三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最后应加上“或其他承担饮用水源的水域或水体”。经过水利局反复核实,禁养区第3条修改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承担饮用水源的水域及径流区,严禁养殖。峨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化念水库、化皮冲水库、老熊箐水库、肥克箐水库、舍郎水库、麻拉娥水库、新村水库、玉河水库、红石岩水源地、绿冲河水源地、练江河新村应急抽水站、回龙水库、乃邑水库、旧寨水库和中厂箐水库、亚尼水库、彝龙水坝、大西水库、尼去本水库、大麻栗树水库、小麻栗树水库和大龙潭水库、镜湖水库。

17.采纳“在国家公益林、省市县公益林范围内不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建议与林业部门对接的”的建议。在《实施方案(草案)》修改为禁养区划定区域中增加第9条“国家、省、市、县公益林范围内”。

18.采纳“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后,现有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问题应妥善解决,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好产业发展与粪污治理、环境保护的问题”的建议。《实施方案(草案)》正式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县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将制定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并会要求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好产业发展与粪污治理、环境保护的问题。

19.不采纳“应在《实施方案(草案)》中明确: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县政府如何给予养殖户补助和补偿政策”。《实施方案(草案)》正式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县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将制定出台相关具体政策。

20.不采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将棚租水库、赵觅水库列入”的建议。理由是:这两个水库不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本《实施方案(草案)》禁养区第3条的其他承担饮用水源的水域及径流区已包含在内。

21.不采纳“在《实施方案(草案)》明确限养区、适养区如何解决环保问题”的建议。“限养区、适养区如何解决环保问题”不属于本《实施方案(草案)》明确解决的问题。在本《实施方案(草案)》正式出台后,环保、农业部门会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备案工作,在实施工作中开展养殖排污技术指导,力争做到污染零排放。

 

 

 

峨山县农业局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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