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涉农领域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
(二)负责城乡统筹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优秀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实施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检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帮扶政策措施。承担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做强做优高原特色农业。组织农业会展,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开拓。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湖、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和省、市、县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推动落实。参与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配合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按规定权限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更新时间: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