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加强预防被拐卖知识和惩治犯罪行为法律知识的宣传,积极解救、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峨山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21-2032年)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系列讲话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二、工作目标
通过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知识的规范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激发全民关心、关爱、保护妇女儿童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通过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减少或杜绝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平安峨山建设。
三、工作职责
(一) 犯罪预防
1. 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
1.1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2 婚姻登记领域。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 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 重点场所预防犯罪工作
配合公安、文旅等部门开展娱乐场所巡查。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 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卖妇女和被拐卖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3. 重点地区预防犯罪工作
配合政法、公安等部门对案件高发地区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的落实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村(社区)为重点,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乡(镇)、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4. 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4.1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的寻亲及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强化街面救 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4.2 加强收养儿童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4.3 配合农业农村、司法部门做好农村青年妇女维权工作。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4.4 做好好留守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 “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对拐卖人口能力。(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4.5配合司法、公安部门做好前科人员的关爱帮扶。加强拐卖人口罪 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 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做好对有吸毒、赌博 、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二) 打击 、解救工作
1. 查找核实
配合公安做好失踪、来历不明儿童基础摸排、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 验录入全国打击拐卖人口DN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及其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
2. 依法严惩
2.1 配合公安部门严惩涉拐次生犯罪。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 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2配合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严惩涉拐“黑灰产”。对利用网 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 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3. 解救
配合做好无法查明身份人员的安置,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 救助 、安置和康复工作
1. 救助安置
1.1做好临时性救助帮扶。根据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提供适当的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帮扶服务,做好被拐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顺利回归家 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童,符合条件的给予帮扶救助。(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2 配合公安部门身份不明被解救人员的寻亲。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3 做好滞留救助站流浪人员的落户。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4 配合做被拐卖受害人医疗救助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有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5引导社会力参与受害人康复服务。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
2. 回归社会
2.1 配合县教育体育部门帮助被拐儿童回归学校。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2 配合县人社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3 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 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4 持续帮扶。为回归社会的被 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四) 宣传 、教育和培训
1. 宣传教育
1.1 社区宣传教育
将反对拐卖人口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对拐卖人口、预防性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我县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对拐卖人口宣传力度,增强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2 重点地区宣传教育
加强偏远地区群众反对拐卖人口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对拐卖人口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对拐卖人口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3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
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 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对拐卖人口和寻亲工作。优化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志愿者队伍 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 建设专业化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队伍
业务能力培训。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对拐卖人口法律法 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五) 对外合作
在反对拐卖人口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加强与有关边境州、市和地区的合作,及时发现 和解救被拐卖入玉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国(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社会救助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六) 实施和保障
1. 组织实施
反对拐卖人口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贯彻本方案的工作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 本单位实施方案。各地年度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情况由反对拐卖人口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
2.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开展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责,统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组织、慈善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3. 考核评价
将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纳入平安峨山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反对拐卖人口措施有力、工 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 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有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 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峨山县民政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