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民政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1 16:55 来源:民政局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峨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政局信息公开栏目,政务新媒体是指以民政局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通信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政务公众账号。

第三条 峨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政局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深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板块,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峨山县民政局是峨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政局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政局信息公开栏目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由局办公室为主要责任处室,承担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 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八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机制。

第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一)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二)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需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局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原则上每周更新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提高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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