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答疑解惑
1、我县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2015年3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和火葬区范围内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死亡必须100%实行火化,骨灰必须100%到公墓安葬,禁止乱埋乱葬。
2、我县是如何划分火葬区的?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及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根据以上规定,我县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经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会议确定辖区火化范围上报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上报县殡改办,并经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县5个乡镇(街道)、24个村(居)委会、153个村(居)民小组为火葬区。
3、什么是“公益性公墓”,什么是“经营性公墓”?
答: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颁布)、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发布)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我县已建成经营性公墓1个,公益性公墓35个。
4、我县哪些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并进经营性公墓安葬?
答: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并进经营性公墓安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死亡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火化后可以进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5、我县哪些人员死亡后进当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我县火葬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非火葬区自愿火葬的死亡人员进当地的乡镇级、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6、我县哪些人员允许土葬?
答:国家规定的十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和我县土葬改革区范围内的死亡人员允许土葬。《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7、国家公职人员骨灰为什么不可以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答: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所以国家公职人员骨灰不可以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8、“一公一农”夫妻骨灰如何安葬?
答: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规定,“一公一农”公职人员一方死亡火化后必须进经营性公墓,农业一方自愿选择进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
9、我县殡葬服务项目如何定价?
答:按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殡仪乐队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级在省定收费标准区间内核定收费标准。其余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将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及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制定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督促服务单位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品标价签要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10、在经营性公墓安葬为什么要交纳费用?
答: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11、经营性公墓是如何定价的?
答:按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 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我县经营性公墓(天泉林园)目前已建成墓穴4000个,价格共分为10个档次,分别是:4.8万元、2.6万元、2.3万元、1.8万元、1.5万元、1.18万元、0.8万元、0.5万元、0.26万元、0.2万元。墓穴高中低档数量比例为:20%∶60%∶20%,平均价格在2万元以下,由丧属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同时,我们已经督促天泉林园对营销人员加强管理,规范营销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墓穴价格、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禁止设立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它设施。实行一个身份证限购一个墓穴,杜绝墓穴炒买炒卖现象的发生。民政局在职人员严禁参与企业的营销活动。
12、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少,买不起经营性公墓怎么办?
答:量力而行,死亡后可以选用低端墓穴,确因生活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民政给予一定救济。
13、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如何收费的?
答:按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筹集。经多方征求意见,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20年管护费一次性收取600元,墓碑材料费及安装费按统一招标价收取,每套1216元。
14、公益性公墓是否可以安葬外地和国家公职人员骨灰?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15、为什么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后怎么办?
答: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公墓墓地(包含公益性和经营性)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逾期使用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只需向公墓管理者交纳管理费。
16、乡镇(街道)是否可以建设经营性公墓?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
17、现在没有公益性公墓的村委会是否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
答: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现在没有公益性公墓的村委会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玉政办发〔2013〕227号的建设目标,到20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将覆盖所有的村委会。我们2015年也在积极争取。
18、火化后是否可以二次装棺?
答:《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19、在火葬区范围内,夫妻一方死亡与在世一方有合墓的,在世一方死亡后如何安葬?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和《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体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或市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峨政发〔2014〕55号)要求从2015年3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火葬区范围内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公墓安葬,禁止乱埋乱葬。所以在世一方死亡之后不得与另一方进行合葬,若在世一方是公职人员则死亡后进经营性公墓安葬,农业人员则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20、不执行火化如何办?
答: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玉溪市、峨山县《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所在乡镇组织队伍强制执行。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瞻前顾后、不敢担当、怕负责任、怕担风险的乡镇(街道)和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21、峨山县现行生态葬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峨山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我县已在公墓区划定绿色殡葬区域,满足死者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绿色殡葬愿望,价格在2000左右,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
22、自己可以随便鲜花葬、树葬吗?
答:《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我县已在公墓区划定绿色生态葬区域,满足死者树葬、花葬、草坪、壁葬等生态葬愿望,价格在2000左右,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
23、骨灰可以摆在家里吗?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峨政发[2014]55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和火葬区范围内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死亡必须100%实行火化,骨灰必须100%到公墓安葬,禁止乱埋乱葬。
24、农村棺木如何处理?
答:从2015年3月1日零时起,我县火葬区推行遗体火化后,原做好的棺木原则上由农户自行处置。如无法处置的,县民政局和当地政府引入两家以上棺木收购商,由农户与收购商面谈。
25、怎样规范土葬改革区的土葬行为?
答:在我县的土葬改革区,将进一步规范土葬行为,禁止在耕地、林地等“三沿五区”建造坟墓,大力提倡和鼓励火化进公益性公墓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对违规建大墓、豪华墓的现象给予制止,严格控制遗体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26、怎样规范殡葬市场?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实行火葬区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我县将加大殡葬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将对殡葬服务市场加强监管,对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进行清理整治。严格查处火葬区内制售棺材、墓碑等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