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林业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峨山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统筹协调本局查询系统建设,并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第四条 本局指定1名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96128”专线信息联络员,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和接听、转接或解答“96128”政务信息查询电话。各科室确定查询服务信息联络员1名,负责信息编辑和管理,并协同组织开展本科室相关的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下列林业政务信息:
(一)县林业局组成情况。包括县林业局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局机关和各科(室)职能职责;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大宗物资采购信息;
(四)重大林业建设项目计划和实施情况;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线信息联络员要确保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要规范。对“96128”专线不能解答的问题,专线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局各科室应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解答信息经局审定后,添加至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林业局网页上,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将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及时转交本局有关科室研究办理,各科室应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回复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定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九条 各科室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政务信息查询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本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向查询人回复或解答,引起投诉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七)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九)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六条 本局各科室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