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五)档案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六)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相关要求
(一)结合实际,对本单位负责的各项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并细化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报县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做到事项具体、界定明确、依据充分。同时进行动态调整,如有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首页
了解峨山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滇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