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供销社服务“三农”的能力,根据《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峨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县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
(一)县供销合作社享有的社有资产;
(二)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公司、基层供销社改革改制后剩余的资产;
(三)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全资企业的全部资产;
(四)县供销合作社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五)县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于县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同时,未经县供销合作社同意不得从事资产担保、抵押、融资等行为。
第四条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对社有资产实施各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共同所有原则:入社社员共同所有本级社社有资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三)民主平等原则:入社社员平等参与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为农服务原则:社有资产的积累及资产变现收入主要用于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社员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县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对所属企业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拥有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等行使出资人权利,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并授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社有资产的规范合理运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代表县供销合作社以出资人身份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以及重大业务经营、投资活动营运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全资企业、控股和参股企业、改制终结企业、歇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全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对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控股、参股的企业社有股权及收益的管理;负责改制终结企业社有资产及收益的管理;负责歇业企业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三)实施资本运作或委托银行贷款,租赁经营、资产处置,内部融资、内部担保及内部结算等。
(四)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土地确权登记认证等工作。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六)参与对社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经济责任目标的制订和考核,构建完备的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并指导和监督所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八)对本级各类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监缴社有资产收益;监督社有资产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负责具体的社有资产证照、档案(电子、纸质)等基础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县供销合作社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收益情况。
第八条 改制企业在改制终结后及时将剩余资产移交到资产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歇业企业应当确保现有资产完整和保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 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权利,积极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根据为农服务和改革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土地资产开发利用规划,发挥土地资产效用,防止土地资产闲置。土地资产以自主开发利用或系统内合作开发利用为主,重点用于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新兴产业等各类经营服务设施。需出租或转让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在本地区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投资企业按出资额应分配给县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和红利;应收取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获得的收入等。
第十四条 按照《县供销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授权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及时确认、清收社有资产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的收益及资产变现收入主要用于:
(一)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社员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发展项目;
(二)用于社有企业员工社会保障;
(三)用于农村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及支持“新网工程”和“乡村流通工程”建设等共享的项目实施;
(四)用于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及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五)用于弥补县供销合作社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在投资收益增长率高于投资收益分配率的前提下,从投资收益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对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县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发挥财务、审计、工会、法律顾问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县供销合作社及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县供销合作社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报告财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峨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