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06 10:35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供销合作社职能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管理、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管理。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按照县供销合作社对基层供销社、公司实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全系统财务监督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财务部门由财务股长、会计、出纳入员组成。

第四条 财务部门的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股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收入支出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会计队伍建设;监督检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及时提供和反映会计信息。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编制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分析财务收入、支出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把会计资料整理装订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封存。

(四)完成单位领导及财务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取消库存现金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所有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刷卡报账或转账。

(二)建立健全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各种收付凭证。

(三)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登记支票使用手续。

(四)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配合单位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五)完成领导或财务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单位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股长负责审核,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纳入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和使用。原始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出纳核对,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现金的使用规定,单位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开支。现金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单位负责人确定。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支出,应当以支票支付;基层供销社、公司可按规定执行;县供销合作社按照本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一条 工资由出纳入员依据行政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工工资表,交会计股长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会计审核无误后,单位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纳入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财务部门保管期一年,到期后移交到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装订,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及需携带外出须经财务股长和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财务人员负责: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若领导同意的由批准领导负责;(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单位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财务人员警告或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11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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