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发布时间:2016-12-09 09:24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峨山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1峨山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地方性行政法规: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
 1.调查评估:司法局接到法院、监狱、公安局发送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司法所开展调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协商。 进行调查评估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评估小组或司法所形成初步意见后,交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集体研究讨论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2.监督管理: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对其宣告。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应当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在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电话报告思想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司法所要对其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内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告知该罪犯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病情,将病情复查结果提交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司法所应当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沟通,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机关;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情况报告当日,组织相关力量追查,并将情况书面通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后果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3.教育矫正: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适时开展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根据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奖惩的重要依据。社区矫正小组应当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进行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个别教育由司法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负责,其他成员配合。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可以通过集中教育或个别教育方式进行。司法所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并根据测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4.考核奖惩:包括警告、表扬、治安管理处罚和司法奖惩。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的监督。
5.解除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当日,司法所还应按原来通知参加对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的人员范围,通知他们一同参加对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6.矫正档案:县司法行政机关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一人一档。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伪造、变造调查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涉密)
02峨山县司法局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1.审查阶段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申请人变更的审核意见,并报司法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送达阶段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公证公证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峨山县司法局公证机构负责人任职、变更备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事后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峨山县司法局提请公证员免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部门规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1.审查阶段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免职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免职报审表,提请司法部免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免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送达阶段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免职决定之日起10日内,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峨山县司法局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审查阶段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申请人变更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送达阶段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峨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审核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人大第16号)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法律:《律师法》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中街37号,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峨山县司法局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处理 部门规章: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五条: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阶段责任:对应试人员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应试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4.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听证阶段责任:应试人员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事项:①应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②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③处理的依据和种类;④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应试人员。
8.事后责任: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司法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电话号码:0877-4014828;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南路电信大楼六楼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监察局法监室,电话号码:0877―4011456,地址:峨山县练江南路电信大楼六楼,邮政编码:653200;
4.网站:峨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电子邮箱:essf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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