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
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县局各科、室、处、所、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现将《峨山县司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峨山县司法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峨山县司法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峨山县司法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峨山县司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峨山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普法教育规划的重大事项;
(二)编制依法治县规划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五)本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举行重大决策听证,由拟定重大事项方案的业务部门提出听证方案,报本局决定。对符合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会由拟定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司法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决策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人民监督员;
(七)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本机关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如实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将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同级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试行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司法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机关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七)决策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峨山县司法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及《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峨山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司法局各科、室、处、所、中心。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所属各科室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六条 县司法局在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编制普法教育规划的重大事项;
(二)编制依法治市规划的重大事项;
(三)司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结果等;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本局认为应该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七条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县政府网站、玉溪司法网、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八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司法行政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后组织公示。
(二)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县保密局进行审查。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十条 组织公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县监察局和法制办。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进行。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县司法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并进行督促检查,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他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峨山县司法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及《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全县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透明度,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峨山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局所属各科、室、处、所、中心。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所属各科室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六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县司法局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县司法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九)本局认为应该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通报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县政府网站、玉溪司法网、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四)定期不定期所发的工作情况通报;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四章 通报程序
第八条 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科室是重点工作的通报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责任科室提交局办公室按规定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通报部门开展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通报按季度进行,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通报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县司法局重点工作通报的实施,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年度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工作通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峨山县司法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畅通司法行政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及《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推行司法行政部门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政务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各种查询手段,科学规范各类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公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负责做好工作机制健全、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和查询系统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章 查询内容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司法行政部门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四)司法行政部门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八)本局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和查询。
第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九条 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提供查询: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查询方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1.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网站以及玉溪司法网站查询;
2.拨打“96128”政务查询热线进行电话查询;
3.通过信访信函查询;
4.按《条例》规定属依申请公开范畴的政务信息,可向县司法局办公室提出查询申请;
8.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查询。
第十一条 我局在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严格按照《峨山县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并规范使用县政府制定发布的《峨山县政务信息查询申请表(参考样表)》和16个《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确保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程序规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以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蓝本,编制《政务信息查询目录》,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确可供公众公开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信息查询流程、信息提供部门职责等。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不断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独立更新、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我局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体系,逐步整合县司法局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我局将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过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十五条 各相关科室应确保网络连接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全局的信息化建设,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及时将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中,以备参考共享。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并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各级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并将贯彻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信息查询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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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 四项制度△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
峨山县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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