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月,家庭住址:XXX,现居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负责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地址: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唐某某暂不予办理企业人员退休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有误,应以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依据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2022年4月本人已满60周岁,按照退休政策到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被申请人答复其存在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XX年X月,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是文盲,语言残疾壹级,人事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不是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登记卡、残疾人证、结婚证和户口登记簿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XX年X月,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核工作经办指引》(云社险发〔2022〕4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出生年月认定的规定,申请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申请人人事档案第一张盖有公章的档案材料为“双扶公司轮换工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XX年X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作出的《唐某某暂不予办理企业人员退休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存在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事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资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登记卡、残疾人证、结婚证及“双扶公司轮换工审批表”等人事档案资料能证明该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核工作经办指引》(云社险发〔2022〕4号)相关文件的规定,从业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其第一张盖有公章的人事档案即1989年10月3日双扶公司轮换工审批表上填写的出生日期1969年8月,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按程序依法办理,程序合法。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要求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唐某某暂不予办理企业人员退休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唐某某暂不予办理企业人员退休处理意见书》,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唐某某暂不予办理企业人员退休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