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政行复决字〔2022〕第X号
申请人:唐XX,男,汉族,19XX年X月生,家庭住址:XXX,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负责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地址:XXX。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被申请人口头答复申请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有误,应以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依据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2022年4月本人已满60周岁。2022年2月按照退休政策到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被申请人口头答复第一张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8月,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是文盲,语言残疾壹级,人事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不是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登记卡、残疾人证、结婚证和云南省公安厅印制的农村户口登记簿水车田(六)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XX年,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被申请人称: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核工作经办指引》(云社险发〔2022〕4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出生年月认定的规定,申请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申请人人事档案第一张盖有公章的档案材料为“双扶公司轮换工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XX年X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退休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问题。依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的规定,口头答复申请人尚未达到办理退休的法定年龄,不予办理退休。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退休申请事项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仅以口头答复行为不当,影响申请人进一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抄送峨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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