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
2024年6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富良棚)行罚决字〔2024〕12号
案件名称:高某某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9时许,高某某与其小工何某某到张某某位于峨山县富良棚乡某村委会的住宅处与张某某商谈水井打井费用时发生争吵,后张某某用地上捡拾的木棍击打了高某某的大腿处,并用手掐了高某某的脖子,造成高某某大腿处受伤、脖子上有血痕。2024年5月9日,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询问,张某某对殴打高某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张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销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26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被故意伤害
被处罚人姓名:普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2日00时30分至2024年4月12日01时45分,普某某和李某某、巴某某在峨山县小街街道某社区李某某经营的烧烤摊喝酒时,双方因口角发生冲突,后普某某回到家中拿走一把尖刀,返回某社区将正在回家路上的李某某捅伤,造成李某某左臀部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普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收缴作案时使用的尖刀一把予以销毁。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
案件名称:姚某某、冯某、徐孝某等人涉嫌殴打他人
被处罚人姓名:姚某某、冯某、徐孝某、徐新某、张某某、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8日07时45分许,云南某公司员工姚某某、冯某等人在峨山县化念镇某钢铁厂某车间施工时,为了施工方便,把吊车停在某车间出入口,阻碍了同在该车间的山东某公司员工施工,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执,后姚某某、冯某、李某某、张某某与山东某公司的员工徐孝某和其父亲徐新某发生打架,导致徐孝某、徐新某、冯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姚某某、冯某、徐孝某、徐新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李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53号
案件名称:阮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被处罚人姓名:阮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4日08时50分,峨山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举报,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室内将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阮某某查获,经当日对峨山县双江街道某室进行检查,结果在该房间内发现“中国红”等爆竹97箱、“长寿”牌爆竹82封、“招财进宝”等烟花、礼花共6箱,经询问,阮某某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收缴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