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2024年2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发布时间:2024-03-19 11:28 来源:峨山县公安局 打印

峨山县公安局

2024年2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12

案件名称:某某非法携带弩

被处罚人姓名: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1028日凌晨,韩某某通过手机登录快手极速版APP用微信支付购买了一支弩一包钢珠子弹和一包土珠子弹,2024130日峨山县公安局小街派出所民警在峨山县小街街道韩某某家中查获其购买的猫头鹰变形弩一支及钢珠子弹71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韩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收缴管制器具猫头鹰变形弩一支及钢珠子71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塔甸)行罚决字〔20242

案件名称:某某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被处罚人姓名: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11月的天晚上某某在家中阅览手机快手时发现有推销驽视频,于是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了一把猫头鹰驽。20241301055分峨山县公安局塔甸派出所民警在祝某某家卧室查获猫头鹰驽一把、塑料弹一袋54颗、钢珠一袋40颗、筋皮三条等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祝某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管制器具猫头鹰驽一把、塑料弹一袋、钢珠一袋、筋皮三条予以销毁。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塔甸)行罚决字〔20243

案件名称某某被欧打

被处罚人姓名:柏海

主要违法事实:202312291320分许,李某某驾驶红色货车行驶到峨山县塔甸镇塔甸村委会路段时与柏长某驾驶的红色货车相遇,因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错车,双方均不让行,随即李某某与柏长发生口角,柏长儿子柏海一气之下从车上拿着小斧头砍了李某某货车驾驶位的车门一刀,接着用小斧头背面打了李某某两下,致李某某左手臂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对被损毁车门进行修理,损失价值为1700元人民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四十九条,对柏海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对柏海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富良棚)行罚决字〔20244

案件名称:李某某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2110时许,峨山县公安局富良棚派出所民警在富良棚村委会李某某家中查获一把猎鹰牌弩。经询问,李某某对20239月其通过手机在抖音APP上购买了一把猎鹰牌弩,并携带弩到自家房子后试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李某某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其非法携带的一把猎鹰牌弩予以销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19

案件名称:杨某皓、杨某程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皓

主要违法事实:202411016时许,峨山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工作时,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昆磨高速公路下行线峨山服务区内将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杨某皓、杨某程查获,经当日对杨某程驾驶白色福田牌货车进行检查,在其所驾驶车辆货仓内发现中国红等爆竹、恭喜发财型礼花杨某皓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杨某皓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的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17

案件名称:化念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被伪造

被处罚人姓名:唐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1162252分许,唐某某在峨山县化念镇某瓷砖店,以消除逾期征信为由,在未征得化念镇某社区居委会的同意下,私自将印有峨山彝族自治县化念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拍照发给微信昵称为某某咨询某某咨询通过唐某某发的公章照片,伪造了盖有峨山彝族自治县化念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文件,之后唐某某使用伪造、买卖证明文件。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二条第一项,对唐某某使用伪造、买卖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18

案件名称:易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被处罚人姓名:易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21112204分许,易某因与谢某某发生纠纷后,非法携带一把单刃长刀到峨山县化念镇某KTV二楼、三楼走廊内寻找谢某某,保安人员报警后,易某将长刀扔至门口树下逃离,经峨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易某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易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收缴其携带的管制器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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