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
2024年1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塔甸)行罚决字〔2024〕1号
案件名称:李某英家香肠被盗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亮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李某亮从家中窜至本村居民李某英家杂物房处,盗窃了李某英家晾晒在房檐下的香肠,涉案价值800余元。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李某亮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追缴盗窃所得的十一段香肠退还被侵害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6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
被处罚人姓名: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酒后在峨山县化念镇某生活区,无故大声喧哗,该生活区保安人员发现后,按规定对张某某进行身份核实,因张某某酒后不配合,该生活区保安人员将其劝离生活区工作中,张某某大声喧哗并且辱骂生活区保安人员,随后将一旁的一辆执勤摩托车踹倒,造成摩托车反光镜损坏和后备箱破损,执勤摩托车修理费为220元人民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张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1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被人殴打案
被处罚人姓名:龙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4日21时许,家住峨山县小街街道的龙某酒后因琐事与家住峨山县小街街道某村委会的王某某在王某某家的房间内发生口角,后龙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个塑料凳子向王某某的头部打去,造成王某某头部及手臂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龙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
案件名称:胡某、柏某等人互殴案
被处罚人姓名:胡某、李某、柏某、李春某、李某、李燕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7日20时许,李春某、柏某等人与胡某、李某等人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宴会厅做客,李春某与胡某因敬酒发生争执,后李春某、柏某等人离开宴会厅时,在宴会厅门口的李某对柏某进行推搡,胡某用宴会厅内带出的酒瓶击打柏某头部,柏某被打倒在地。柏某的朋友李春某和李某用宴会厅内带出的酒瓶击打胡某,胡某被打倒在地,柏某的女朋友李燕某用脚踢踹胡某,柏某起身后用酒瓶击打胡某头部。后双方被人劝开,柏某又从一侧冲到胡某面前,柏某、胡某两人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李燕某从一旁拿酒瓶砸胡某。打架过程中致柏某、李春某、胡某、李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2023年11月30日,经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李春某、胡某、李某四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二款(一)项、第二十条(四)项,对胡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八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二款(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五)项,对李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二款(一)项,对柏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李春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李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李燕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11号
案件名称:某生活区某室门锁被损坏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凌晨00时30分许,殷某与尹某某酒后为李某讨要钱款,李某为二人提供被害人宿舍位置信息,怂恿二人可以打人等,殷某与尹某某将被害人在峨山县化念镇某生活区某室的房门损坏,损失价值300元人民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违反寻衅滋事的行为。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李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12号、13号
案件名称:某生活区某室门锁被损坏
被处罚人姓名:尹某某、殷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凌晨00时30分许,殷某与尹某某酒后为李某讨要钱款,李某为二人提供被害人宿舍位置信息,怂恿二人可以打人等,后殷某与尹某某在峨山县化念镇某生活区,多次用脚踹某室房门,并将门踹开,造成该室的门、锁损坏,损失价值300元人民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尹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对殷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8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乔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3日23时许,家住峨山县小街街道小街社区某组的乔某酒后因琐事对家住峨山县小街街道小街社区某组的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左眼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乔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富良棚)行罚决字〔2024〕3号
案件名称:李江某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李国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4日00时20分许,李江某因2023年8月29日李国某与李志某互殴的事(该事已经调解处理)不满,来到峨山县富良棚乡富良棚村委会某村李国某家门口找李国某理论,李国某与李江某在门口争吵过程中,李江某强行从李国某家的外铁门进入院内,李国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根甩棍击打李江某的头部,致使李江某的额头被打伤。2023年11月29日,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李国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销毁。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14号
案件名称:章某某等人扰乱单位秩序
被处罚人姓名: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25日9时许至2024年1月26日00时40分,章某某到某局讨要工程款及劳务工资未果,就采取过激手段爬上塔吊顶端以此方式讨要,时间长达16个小时,导致该局某某酒店建设工地停工停产,后经各部门参与授救工作,于2024年凌晨0点40分将章某某从塔吊上安全劝下。违法嫌疑人章某某扰乱了化念镇某局酒店建设工地的正常秩序。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章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